一般檢查流程受檢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實地檢查前:
查核資料之準備:受檢機構依接獲之通知及檢查資料清單,除洽相關單位準備查核資料外,並應掌握資料準備進度依限提供予本局。
二、實地檢查期間:
(一)查核資料之提供及查核內容之溝通:
受檢機構於檢查期間
1.依檢查人員要求,於期限內據實提供相關財、業務資料。
2.稽核單位應協助各部門與檢查人員就檢查所發現之內容及缺失事項充分溝通,如有需立即改善之事項,應即陳報管理階層回應處理。
3.受檢機構就現行法規如有適用疑義或不合時宜之情形,可填列「金融法規適用意見表」,由本局代為轉送業務局參處。
(二)確認實際檢查人天:
受檢機構於檢查結束當日,與檢查領隊確認實際檢查人天,並簽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檢查人天確認單」。
三、實地檢查結束:
(一)溝通會之召開:
1.會前將檢查意見初稿提供受檢機構彙整回應意見。
2.受檢機構總稽核於接獲本局「開會通知單」後,應將會議日期轉知相關部門。
3.會議討論內容不得錄音、錄影及對外洩露。
4.本局提供之會議資料須於會後全部收回。
(二)檢查報告之處理:
檢查結束後
1.受檢機構對本會金融檢查報告之運用管理,應確實依本會106.9.7金管檢制字第10601503300號令示規定辦理。
2.受檢機構接獲本會函送之檢查報告後,應督促相關單位依檢查報告所提缺失及檢送報告函文所載本會關切事項切實改善。
3.如受檢單位為海外子(分)機構,母公司應將檢查報告轉知,並督導切實辦理改善。
(三)後續檢查意見改善追蹤:
受檢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並填報「檢查意見改善情形報告表」:
1.由稽核單位辦理覆查後,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
2.情節嚴重缺失專案提報董(理)事會。
3.依本會所訂期限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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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