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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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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快速變遷之經濟金融情勢,金融機構應有妥適之經營風險偵測機制,並應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即營業單位自我控管、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之監控、內部稽核之獨立監督,各司其職。金融機構之董事會應對其經營之健全穩健負最終之責。
金融檢查係以抽核方式實地瞭解受檢機構三道防線之運作,尤其是高風險業務之辦理情形,就金融機構整體制度面之建立及執行提出檢查意見,促請改善,以降低重大經營風險之發生,避免衝擊市場。金融檢查著重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與秩序,並非確保個別金融機構萬無一失。

 

金融檢查法據 金融檢查目標 實地檢查方式 檢查週期
風險導向之金融檢查制度 標準化檢查作業程序 檢查意見改善 溝通機制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本會主管之相關金融作用法規定,對本會轄管之金融機構執行金融檢查。
  • 另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農漁會信用部及農業金庫金融檢查。

 

瀏覽人次: 143511   更新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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