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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對象
Q1-1:本機制應受教育訓練對象之範圍為何? A1-1:本機制應受訓練對象如下: (1)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法遵人員。至其他層級主管及總機構法遵人員是否參訓,則由金融機構依其內規、作業制度及個案情節自行審酌。 (2)裁罰處分作成日後,若該等應受訓人員職務有所異動,除離職者外,仍應按本機制完成課程訓練。 (3)如裁罰案件非屬個案,則由總機構目前負責案關業務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法遵人員完成課程訓練。 A1-1:本機制應受訓練對象如下: (1)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法遵人員。至其他層級主管及總機構法遵人員是否參訓,則由金融機構依其內規、作業制度及個案情節自行審酌。 (2)裁罰處分作成日後,若該等應受訓人員職務有所異動,除離職者外,仍應按本機制完成課程訓練。 (3)如裁罰案件非屬個案,則由總機構目前負責案關業務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法遵人員完成課程訓練。
Q1-2:公司因董事所提供之資料有缺漏,致利害關係人遺漏建檔而受裁罰,應由案關董事或負責建檔之承辦人員及其直屬主管、單位法遵人員進行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A1-2: (1)本局105年12月7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456號函所定受訓對象範圍為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法遵人員,並不包括董事。 (2)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第33條、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30條之1規定,法遵單位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提報董(理)事會。 (3)因董事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缺漏致遺漏建檔遭受本會裁罰,所衍生須參加教育訓練之對象疑義一節,應遵循上開陳報機制,由法令遵循單位向董(理)事會提報本會裁罰案件檢討缺失發生原因所涉人員參加裁罰訓練課程;若涉董事,則請法遵單位將申報利害關係人相關法規交付案關董事,妥為說明並依該董事會議決議辦理。 A1-2:(1)本局105年12月7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456號函所定受訓對象範圍為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法遵人員,並不包括董事。 (2)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第33條、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30條之1規定,法遵單位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提報董(理)事會。 (3)因董事提供利害關係人資料缺漏致遺漏建檔遭受本會裁罰,所衍生須參加教育訓練之對象疑義一節,應遵循上開陳報機制,由法令遵循單位向董(理)事會提報本會裁罰案件檢討缺失發生原因所涉人員參加裁罰訓練課程;若涉董事,則請法遵單位將申報利害關係人相關法規交付案關董事,妥為說明並依該董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訓練時數
Q2-1:本機制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主管及法遵人員須參加之訓練課程及時數為何? A2-1: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相關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班」或與該受裁罰業務內容相關之專業課程擇一完成3小時(含)以上之課程訓練。該人員參加本課程訓練時數不得計入各業別相關規範中之法定專業訓練課程時數。 A2-1: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相關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班」或與該受裁罰業務內容相關之專業課程擇一完成3小時(含)以上之課程訓練。該人員參加本課程訓練時數不得計入各業別相關規範中之法定專業訓練課程時數。
Q2-2: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人員,若直屬主管與單位法遵人員為同一人,受訓時數為3小時或6小時? A2-2:若違反同一事實,則依本局105年12月7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456號函完成3小時(含)以上之課程訓練。 A2-2:若違反同一事實,則依本局105年12月7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456號函完成3小時(含)以上之課程訓練。
Q2-3:同一人於同一裁罰書涉有數項裁罰事實,其受訓時數如何計算? A2-3:若訓練課程內容得通案適用於多項裁處事實者,得以參訓3小時(含)以上受訓時數視為已完成。 A2-3:若訓練課程內容得通案適用於多項裁處事實者,得以參訓3小時(含)以上受訓時數視為已完成。
Q2-4:金融機構內同一人一年內若涉有二份以上裁罰書之案件,其受訓次數為何? A2-4:同一人若涉及多份裁罰書,仍應依本局105.8.11函示,分別自各該裁罰書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專業課程訓練。 A2-4:同一人若涉及多份裁罰書,仍應依本局105.8.11函示,分別自各該裁罰書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專業課程訓練。
三、其他
Q3-1:受本會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人員參加專業課程訓練機制,所稱「裁罰」範圍為何? A3-1:本局105年8月11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280號函所稱裁罰案件係指主管機關核處罰鍰及其他處分之案件,但不包括糾正及限期改善案。 A3-1:本局105年8月11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280號函所稱裁罰案件係指主管機關核處罰鍰及其他處分之案件,但不包括糾正及限期改善案。
Q3-2:本機制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為何? A3-2: (1)銀行業及保險業係指本會依各該業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所認定之訓練機構。 (2)證券業則係本會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所認定之機構或同業公會。 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目前所認定之訓練機構(pdf檔) A3-2: (1)銀行業及保險業係指本會依各該業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所認定之訓練機構。 (2)證券業則係本會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所認定之機構或同業公會。 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目前所認定之訓練機構(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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