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檢查發現之事項,於評估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健全性及其內部稽核落實情形後,從制度面督促受檢業者改善及強化內控制度與內部稽核之功能,並責成金融機構應依據缺失情節輕重,切實檢討原因並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改善辦理情形,並責成金融機構董事會與經營管理階層監督改善。
- 本局彙整各金融機構之檢查缺失,分業別篩選出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者,定期公布於本局網站,受檢機構除依檢查報告辦理缺失改善外,平日亦可參閱本局公布之主要檢查缺失,掌握主管機關之關注重點,瞭解整體業界之缺失情形,自我檢視有無類此情形,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以達自律導正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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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