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保險業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作業問答集
一、申請條件
A:
(1)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具適足性,係指檢查報告及最近年度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簽證精算意見書未提列各項準備金提存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適足影響未來清償能力之相關意見。
(2)證明資料得檢附精算意見書相關說明之頁面。
(2)證明資料得檢附精算意見書相關說明之頁面。
二、申請書件
A:
(1)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架構應包含分工及監督之運作說明。內部稽核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項目及相關說明,請依本會111.10.27金管檢保第11106101871號令之「附表-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自評表」辦理。
(2)有關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申請公司應審酌相關提供資料及說明是否適足充分,俾供本局確信公司將採行之制度架構、運作及風險評估已屬允當,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運作。
(2)有關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申請公司應審酌相關提供資料及說明是否適足充分,俾供本局確信公司將採行之制度架構、運作及風險評估已屬允當,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運作。
A:
依本會111.10.27金管檢保字第11106101871號令一(二)規定,申請案交付審計委員會核議及提報董事會時,均應檢附相關申請書件,爰報送本局之申請書件,均應確實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俾本局瞭解申請公司之高階管理階層已確實同意該等申請書件資料。
A:
除清單列明報表名稱外,申請公司應檢附與稽核單位辦理風險評估具攸關性之重要報表,俾本局評估申請公司辦理風險評估參據之適足性及報表之有效性,另本局得視需要請公司再予補充說明。
三、施行運作
A:
(1)除限期查核事項應依業務局要求依限辦理內部稽核查核外,公司雖得依據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年度稽核計畫之規劃,惟法規或主管機關函令要求之查核項目仍應列入稽核計畫。
(2)辦理定期檢視內部稽核風險評估結果時,應充分考量相關監控資訊,法令要求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項目自屬重要參據,爰應併同納入檢討,並檢視是否修訂稽核計畫。
(2)辦理定期檢視內部稽核風險評估結果時,應充分考量相關監控資訊,法令要求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項目自屬重要參據,爰應併同納入檢討,並檢視是否修訂稽核計畫。
A:
依據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第18點規定,內部稽核品質評核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之母公司(集團)之內部稽核辦理,惟該種方式仍屬內部自我評核,保險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仍應至少每五年委請外部機構驗證其評核結果。
A:
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保險公司,嗣後該制度如有調整,如涉屬方法論、程序作業或整體制度(含受查主體)重大改變者,應報本局備查。
A:
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保險公司,為落實風險聚焦之查核,應依「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建立風險評估之程序與方法、定期檢視風險評估結果,及定期驗證風險評估因子或指標及各項控制措施之有效性等機制,以即時關注受查主體之各項重要風險,爰須建置妥適之場外監控制度等配套措施,尚需適足之稽核人力,故稽核人員除不宜貿然縮減外,更應力求稽核素質之提升。
A:
申請公司仍應依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19條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次一年度稽核計畫申報,惟在完成申報後,如因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而修正內稽計畫時,應於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向本局申請開放系統,更新申報修正後之年度稽核計畫。
A:
依據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第14點規定,內部稽核應定期檢視風險評估結果,據以決定是否修訂年度稽核計畫,爰經本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稽核計畫時,如已於申報表「二、計畫編列說明」項下敘明「內部稽核單位將定期依整體外部環境或內部業務發展變化,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以即時反應受查主體之風險,據以決定是否修訂年度稽核計畫」者,嗣後如有配合風險評估結果調整稽核計畫,可無須再向檢查局更新申報,俟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時,併敘明實際執行情形與稽核計畫之差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