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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作業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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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在職訓練班座談會問答

一、內部稽核
A:
金融機構對營繕工程、採購案程序應訂定內部管理規範,內部稽核人員是否要辦理監驗調查,應視其內規辦理。而監驗調查之重點應在於其控管制度及作業程序是否符合契約或計畫,若面臨專業上欠缺的問題,仍宜洽詢或邀請相關專業人士配合辦理。
A:
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已明定對各單位之法定查核頻率。參酌本局98年1月9日金管檢八字第0970164493號函示意旨,若為年度新設立者,當年度滿半年以上(含)之國內營業單位、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管理等單位,至少應依法定之查核頻率辦理查核。至年度內新增設部門未滿半年者,依前揭函示,尚無強制規定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並進行查核者。
二、內部稽核申報作業
A:
(1)105年9月1日起,凡符合報送標準之查核案件(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或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應將該次查核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向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申報。
(2)本會各業務局要求針對重要法規、措施或特定事項限期查報及針對重大偶發事件之查核,其檢視或清查結果除應依限函報業務局外,仍應依上開報送標準判斷是否須報送檢查局。
(3)至本會各業務局通函金融機構要求就特定業務或項目列入內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定期」報送主管機關者,金融機構自應依規列入查核重點,惟該類查核案件未符合第(1)項報送標準者,則無須向檢查局申報。
A:
(1)信合社仍須將內部稽核報告併同列印之查核結論摘要(一般查核)/(專案查核)內容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
(2)另依本會105年7月21日金管檢制字第10501502582號函信用合作社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報告之標準,如屬無須向本會檢查局申報之內稽查核案件,基於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同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之主管機關,應其監理需要,對信用合作社辦理內稽報告申報之方式如另有其他要求,仍應配合辦理。
三、金融檢查
A:
(1)按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法令明訂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支給標準第8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如有其他因社業務需要支給時,得於法定額度內自主運用,其支給項目訂明有理事監事三節節金、……、社員代表大會誤餐費、社員代表研習會出席費等。本會100年3月9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4330號函亦揭示信用合作社支給費用之對象倘僅限於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時,該等人員因身分關係所支領之費用項目均須受法令規範等意旨。
(2)邇來金融檢查發現有信用合作社舉辦社員代表研習會支出之「社員代表團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係供其社員代表出席會議及旅遊之用。該等因社員代表身分關係所支給之費用,依上揭法令意旨,均須受法令規範。本會業以105年8月26日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330號函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研議修正支給標準相關條文,俾使規範更為明確及周延,並利於各社一致遵循。
A:
信合社購買較具價值性之禮品,如郵政禮券、百貨公司禮券或商品提貨券贈送客戶,為使業者對費用支出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仍應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及留存領用紀錄,以杜弊端。
四、其他
A:
本局除每年均舉辦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座談會,並配合信聯社等相關機構辦理對內部稽核人員之教育訓練外,各信合社亦可自行加強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利用本局「稽核專區」、「金檢學堂」等相關網站資料,加強自行查核技巧與提昇内部稽核品質。
A:
雖為代理性質,惟仍不得違反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規定,另代理期間不宜過久,應儘速選任適格總稽核。
A:
查「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並非僅對稽核單位考評,而是著重整體信合社稽核工作之成效,以評估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之良窳,另稽核工作之完成亦有賴與高階管理階層之互動與法令遵循、風險管理部門之橫向溝通,且透過本考核項目更能提升高階管理階層對稽核單位之重視,並確保其獨立性,爰本項仍宜列為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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