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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作業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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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
A:
若以各項作業循環(即某一作業包含數個受查單位)之方式辦理查核,如各單位所涉之各項主要業務均已納入各相關作業辦理一般查核,可認定符合該條文之意旨。
A:
(1)鑑於法令規定或本會函令要求稽核單位應辦理加強查核之事項,皆有其特定監理目的,且部分涉及個別金融機構,由公會彙整恐無法確保其完整性,故各公司仍應建置完整之應辦理查核項目資料。
(2)如本會函文要求之應辦理之查核項目已不合時宜,建議請公會彙整向本會提出修正建議。
A:
保險業者對於本會所要求辦理專案查核之頻率如有建議意見,可透過公會彙整目前辦理之成效及同業意見,向本會提出修正建議。
二、內部稽核申報作業
A:
本會檢查局已於100年11月開放系統供金融機構使用,並於檢查局「稽核專區」網頁提供「修正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資訊申報格式問答集(申報表格詳申報下載區)」供參,若業者對於申報內容及作業仍存有疑義,可電洽本會檢查局詢問或於檢查局稽核專區之稽核人員留言板提問。
A:
各查核項目之稽核抽樣程序,包括風險評估、抽樣方法及最低抽樣樣本量,係由各公司參酌審計方法自行訂定,惟應能達成查核目標,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作成查核結論。
A:
(1)如符合「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或「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報送標準者,請依「EI197-1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專案檢查)」格式申報。
(2)內部稽核查核結果無提列缺失者,若係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仍應向本會申報。
A:
查核作業如符合「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或「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報送標準者,始須向本會「單一申報窗口」網站申報查核結果;至於上開辦法第16條,至少須按季將稽核報告報送主管機關之規定,係本會保險局基於監理考量所為函示,建請逕洽該局釋示。
三、自行查核
A:
自行查核制度應考量各單位主要職掌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建立主要業務風險控管點,俾利自行查核之有效性及完整性。
A:
(1)自行查核係內部控制之一環,由非經辦人員查核係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
(2)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自行查核。鑒於各公司人力資源、組織規模及業務特性之不同,若由其他單位人員辦理自行查核,如該查核人員非原經辦人員,可視為符合該條文之意旨。
四、其他
A:
(1)檢查報告對於檢查意見係以重要性方式呈現,內容包括「檢查提要」、「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三部分,其中「檢查意見」主要區分為制度面及作業面,較輕微或偶發性之作業面則列為「面請改善事項」,由各公司稽核單位督導辦理改善。
(2)檢查人員之檢查發現,於正式納入檢查報告前,均將就事實及影響層面予以衡酌考量。
A:
檢查局將視公司是否自行發現、是否主動陳報,及是否已作適當處置,而衡酌檢查報告之撰寫方式,以鼓勵公司自行查察弊案,俾利內部稽核業務之推動。
A:
(1)檢查期間,檢查人員對檢查發現均持續與受檢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2)檢查結束後召開溝通會前,檢查人員亦提供套有浮水印之實地檢查意見表及面請改善事項等資料,交付受檢機構負責人,並請稽核單位確認相關部門充分瞭解檢查發現及彙整相關部門之回應意見於溝通會召開前交回書面資料,俾利溝通會之進行及討論。
(3)出具之檢查報告已含括處理意見,具體敘明改善方向,業者如仍有不瞭解之處,可洽詢本會檢查局相關組人員。
A:
(1)感謝對檢查局所建置e化金檢知識網系統予以肯定與支持,101年初檢查局網站e化金檢知識網系統開放使用,初期雖以銀行業之主要相關學習課程為主,惟陸續已有保險業之招攬業務及核保理賠業務等課程上線。
(2)105年將新增「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作業」等主題,預計105年12月底可完成上線。
A:
依本會104.11.20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522號函規定,本會檢查局舉辦之金融業相關座談會或說明會經核發與會證明文件者,視同各金融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中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得計入內部稽核人員當年度在職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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