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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作業問答集

中央內容區塊
一、系統操作
A:
(1)年度稽核計畫、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3張報表係以EXCEL檔案上傳,至查核結論摘要表,考量一次上傳可能包含多份查核結果,爰得先依受查單位編目錄主表(係EXCEL檔),再將各查核結果以附檔(Word檔)連結。 
(2)為利申報內容明確清晰,各該報表應依上述規定檔案執行上傳,尚不允許「一附檔多夾檔」方式上傳。
A: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申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會計年度非屬曆年制者,仍應依限申報;檢查局資訊系統將會配合對該等機構於其應申報月份予以開放並為必要之管控。
A:
(1)金融機構上傳之申報檔案清單(Excel)所列之申報檔案名稱,與上傳申報之電子檔檔名(Word)如不一致,系統無法確定金融機構申報內容,將導致申報失敗,而無法開啟該已上傳申報檔案。
(2)處理措施:業者應確認上傳申報之電子檔案名稱、附檔名須與上傳之申報檔案清單(Excel)填列內容一致。
範例1、範例2
A:
(1)金融機構所上傳申報之電子檔(Word)檔案名稱如太長,超過系統所能處理範圍,將導致申報失敗,致查詢不到已上傳申報電子檔。
(2)處理措施:金融機構上傳申報之電子檔案名稱長度應確認未超過38個中文字長度。
範例
二、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
A:
(1)如涉及年度稽核計畫變更,應經機構董事會通過,並依通過後之變更內容重新調整申報表,經董事長及總稽核複閱後備函敘明理由並申請開放系統更新申報。
(2)至未涉及年度稽核計畫變更者(如原申報內容錯誤),除經複閱並依程序申請更正內容外,可無須再經董事會通過。
A:
於僅屬提供技術支援及未涉及出具查核報告等不影響稽核室獨立性之原則下,得自其他部門調度人力,並得予補充說明,惟如屬常態性者,則有稽核人力不足或欠專業性之虞,應予檢討調整人力配置,以維持良好稽核品質。
A:
(1)就須高度關注之業務(項目)或單位加強辦理查核,原則上係以增加查核頻率為之,如擬併入法定查核執行,則應清楚敘明如何加強查核深度及廣度(如人力及查核天期之配置、抽樣方式(比率)等查核規劃之調整),俾確保是類作法已能有效控管風險。
(2)查核結論摘要表中有關非屬年度稽核計畫者之簡述說明,主要係考量該次查核屬因應年度中臨時性業務需要致增加查核,故應簡述其查核原因及背景,至編列計畫對於加強辦理查核篩選原則之說明,係指規劃年度稽核計畫時即已預為安排者,二者性質有別。
A:
該欄說明中之「法令」係指各金融業之內控內稽辦法。
A:
申報表三、查核規劃主要係依加強辦理查核之篩選原則所篩選之單位或業務,就其規劃之重點內容予以說明,爰各次專案查核之重點自當係指加強查核辦理專案者。
A:
(1)銀行審計委員會全體委員雖均為獨立董事,惟審計委員會之法定職責與獨立董事不同,內部稽核報告雖已交付獨立董事,尚難推定審計委員會已依其應負之職責查閱該報告,仍請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
(2)「金融機構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應扼要敘明全年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查閱情形。
A:
(1)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編列說明須概述年度稽核重點項目納入查核之規劃情形。上開項目範圍涵蓋法規要求及主管機關函示應列入查核者。
(2)年度中如因法令新增之查核事項(如101年3月2日本會修正內控內稽辦法第8條要求應將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等事項納入查核),應逕納入年度稽核作業執行,並將查核結果於申報個別查核結論摘要中敘明。綜上,無重編年度稽核計畫之需要。
A:
(1)年度稽核重點項目,應舉例並說明已完整涵蓋各主要業務中風險較高之事項、將已知悉之各項業務內部控制弱點納入考量及已將本會要求列入查核事項完整列入無疏漏。
(2)委外業務查核部分,應說明對委託單位及對受委託單位之查核規劃事項,如:
 A.委託單位部分:委外業務範圍適法性、內部及主管機關核准程序、管理規範之妥適性與執行情形、客戶權益保障及個資保護、其他法令遵循情形查核等。
 B.受委託單位部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資格條件確認、有無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業務、客戶申訴與糾紛處理、契約約定事項執行等。
A:
(1)金融機構係依董事會通過之年度稽核計畫內容填報本申報表,如因配合當年度董事會召開期程或前置作業需要,致提報董事會之本年度稽核計畫未能依據至11月底之檢討執行情形時,請於申報時敘明已提報董事會計畫執行成效檢討之迄日。
(2)惟嗣後若有重大期後事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者(涉及本表二、稽核計畫編列說明及三、查核規劃內容之變更),則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修正稽核計畫後,備函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開放系統更新申報。
三、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
A:
係指機構內部各單位、分支機構及子公司。
A:
金融機構應就各單位執行自行查核之狀況歸納態樣彙整予以說明,無須就各單位個別敘明評估結果。
四、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
A:
金管會檢查報告有關檢查意見之表達,會依缺失情節輕重依序呈現,且發送檢查報告之函文,對於嚴重缺失亦會要求個別提報董(理)事會,因此金融機構可據此判斷是否為重大缺失。
A:
可由改善措施執行後對機構整體內控制度之強化及運作情形予以概括說明,不一定須以量化方式表達。
A:
基於監理資訊之完整性,國外監理機關及金控母公司屬外部查核單位之範圍,應列入本申報表申報,申報時並應敘明之。
A:
(1)有關「主管機關檢查報告所提之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除應以本局發送檢查報告之函文要求以「檢查意見改善情形報告(表A)」回覆之缺失為參考依據外,另本局所提檢查意見經本會或其他金融主管機構裁罰者亦應申報。
(2)至本局函送檢查報告或檢查意見與本會核處裁罰屬不同年度,其申報時點說明如下:
(A)本局發送檢查報告之函文要求以表A回覆之缺失,不論裁罰時點,均應列入發送檢查報告當年度之AI193申報範圍,並於次一年度5月底前申報;倘次一年該等檢查意見經裁罰者,則無須重複列入次一年度AI193申報。
(B)本局發送檢查報告之函文要求以表B回覆之缺失,於次一年度5月底前接獲裁罰書者,應列入發送檢查報告當年度之AI193申報範圍,若於次一年度6月之後始接獲裁罰書者,因未及於5月底前申報,爰應於次二年度5月底前申報。
A:
銀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全行(含保經代業務專責部門)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AI193)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本會備查,爰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如已將內部稽核所見保經代業務異常缺失及改善辦理情形納入上述報表申報內容中,得視為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完成申報,無須再以書面方式向本會重複函報。
五、查核結論摘要表
A:
本項主要係說明本次查核所採之抽核方式、抽樣原則是否能確保查核品質,俾判斷查核結果是否允當,故基於我國(地主國)監理之需求,仍應敘明,惟表達時無須列舉抽樣比率,得以概述方式為之,說明是否已依業務量或風險性等予以合理性抽查。
A:
本項主要係說明本次查核所採之抽核方式、抽樣原則是否能確保查核品質,表達時得以概述方式為之,說明是否已依業務量或風險性等予以合理性抽查,並列舉抽樣比率,俾供檢查局判斷查核結果是否允當,如得依主要業務如:存款、放款或財富管理等,說明實際抽樣情形。
A:
除細瑣、偶發性且屬低風險之作業面疏失,得無須於查核結論摘要敘述外,餘均應列入。
A:
以歸納方式擇重點填寫,如為一般查核,可敘明查核範圍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查核項目;如為專案查核則請敘明實際查核之業務項目。
A:
受檢單位對查核缺失是否已完成改善,係由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於撰寫查核結論摘要表時,依受查單位改善狀況據以認定。
A:
(1)不包括,因缺改之行政指導係屬檢查局針對檢查缺失之個別處理,與本案有別。
(2)現行金管會各業務局通函之內容如有不合時宜者,金融機構得於研析執行情形及提出檢討建議後,透過所屬公會向各業務局反映。
A:
查核缺失是否屬「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係依該缺失是否涉及制度面問題或影響是否重大而定,須由金融機構依其內規、作業制度及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尚不宜比照重大偶發事件以項目列舉方式作為判斷標準。
A: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僅規範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應包括之事項(如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臨時提案等)及須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並未限制提案報告之事項,且報告案實務上亦可進行討論,故金融機構對該類案件未來係以何種性質陳報董(理)事會,得由各機構依內部規定辦理。
A:
(1)不可以,該等缺失及異常事項處理具急迫性,有必要及時讓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知悉以為因應及處置,惟囿於董(理)事會之召開期限,爰得以提報常董會並於事後補提董(理)事會追認方式為之,或必要時召開臨時董(理)事會討論。
(2)基於董(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控制度負有最終責任,內部稽核單位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該類缺失及異常事項,宜即時報告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以為因應,並密切追蹤其回應及是否採行相關措施。爰應可就其針對該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態度及行動予以說明;惟若屬特殊狀況確無法依限辦理者,檢查局得以個案處理。
A:
(1)凡符合報送標準之查核案件(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或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應將該次查核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向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申報,合先敘明。
(2)本會各業務局要求針對重要法規、措施或特定事項限期查報及針對重大偶發事件之查核,其檢視或清查結果除應依限函報業務局外,仍應依上開報送標準判斷是否須報送檢查局。
(3)至本會相關法規(如:「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第4款規定)或各業務局通函金融機構要求就特定業務或項目列入內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者,金融機構自應依規列入查核重點,並依上開報送標準判斷是否須向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申報,無須另以紙本報送本會。
A:
考量在台分行對董事會因應處置作為之訊息實有取得困難之情形,若在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已被授權代理董事會職權者,則可由在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因應處置作為替代董事會因應處置作為。
A:
(1)鑑於是類查核係機構應實際業務需要辦理,有其特定目的及考量,凡符合報送標準者(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或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應向本局申報查核結果,為聚焦呈現「整體性」查核結果,得依查核結論摘要表(專案查核)將查核結果彙整陳報本局。
(2)是類查核如屬須報送案件(如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惟查核結果均屬面請改善缺失,則查核結論中「查核結果」得歸納態樣彙整敘明缺失情形。
A:
金融機構依上開辦法辦理呆帳轉銷之查核,應列入年度稽核計畫,其查核結果如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時,應依規定格式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向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申報。
六、稽核人員申報表
七、其他
A:
考量相關申報報表尚須由機構在臺訴訟或非訴訟代理人複閱,爰實務上若確有此情事,該2處簽章為同一人應尚無不可。
A:
(1)查核結論摘要表之格式係因應檢查局關注焦點所設計,其內容較內部稽核報告精要,為符合上開條文意旨,信合社仍須將內部稽核報告併同列印之查核結論摘要(一般查核)/(專案查核)內容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
(2)另依本會105年7月21日金管檢制字第10501502582號函信用合作社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報告之標準,如屬無須向本會檢查局申報之內稽查核案件,基於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同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之主管機關,應其監理需要,對信用合作社辦理內稽報告申報之方式如另有其他要求,仍應配合辦理。
A: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依本會規定未設置總稽核或稽核主管者,得由其外國總機構授權之人員署名簽章。
A:
金控公司及信合社自申報101年度稽核計畫起,相關內部稽核資訊僅需向本會「單一申報窗口網站」申報,免再於其他平台重複申報。
A:
內部稽核資訊首次申報時點如下:
(1)屬年度申報資料
A.稽核人員申報表:開始營業之次年度一月底前申報。
B.年度稽核計畫申報表:開始營業當年度之十二月底前申報,如有特殊原因未及申報,請函報金管會展延申報期限。
C.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開始營業之次二年度二月底前申報。
D.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申報表:開始營業之次二年度五月底前申報。
(2)非屬年度申報資料
查核結論摘要表:開始營業後,於辦理內部稽核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申報,其範圍包括機構基於內部管理需要或針對主管機關指示所辦理之查核,不以申報年度稽核計畫之執行結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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