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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作業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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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運用金管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之原則及應辦理措施問答集

一、規範目的及適用範圍
A:
金融檢查報告是「密件」性質的公文書,未經金管會同意,係嚴禁以任何方式洩漏、交付或公開。由於實務上受檢機構對於金融檢查報告可以提供的對象、範圍及應如何實施管理等事項,經常產生疑義,且為避免發生金融檢查報告資訊不當洩露的情事,金管會經參考美、英及新加坡等國做法後,乃就受檢機構運用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事項,包括對象、範圍及方式等事項進行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應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A: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並無須適用金管會對金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但在金管會成立前,由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合作金庫等單位出具的金融檢查報告,在未完成銷毀前,仍應遵循金管會的相關規範辦理。
A:
受檢機構內部文件如果有摘述或引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者,仍應將其視為機構內部的機密文件,依內部相關保密及保管規範辦理,並對該內容善盡保密責任。
二、提供對象及範圍
A:
受檢機構可以逕行提供金融檢查報告參閱的對象必須限於金管會相關規範中已明列的對象,對於不是規範所列的對象,均不得提供。
A:
依金管會「金融機構得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之原則及應辦理措施」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檢查意見之案關業務人員得參閱與其業務相關部分之節錄本或摘述內容,有關金檢報告檢查缺失改善情形提報董事會之處理,應參照上開規定之精神辦理,於董事會議中與其執行職務無關之列席主管應迴避,且提供案關會議資料予列席人員時,應確實依上述令示第三點第五款規定辦理留存書面紀錄,以備查核。至於與其執行職務是否相關,則尊重公司之自行認定。
三、受檢機構配合辦理措施
A:
受檢機構應將金管會規定運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的原則、保密控管措施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等納入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及管控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上開作業規範並沒有特定的名稱或形式規定,受檢機構得依據自身機構管理上之需要自行決定。
A:
金管會出具的金融檢查報告均須由金融機構的稽核單位指派適當專責人員(不限於稽核單位之人員)負責執行金融檢查報告的保管事宜,稽核單位並應確保該專責人員能夠善盡金融檢查報告保存(密)及管理的責任。
A:
金管會要求稽核單位應將提供金融檢查報告的情形留存書面紀錄,係為瞭解受檢機構運用金融檢查報告之情形,故稽核單位提供金融檢查報告資料時,應將提供的對象、時間、用途或目的、提供方式(如現場閱覽或抄錄等)及提供範圍(如特定章節或頁數)等情形,以設簿登記等便於查考之方式留存書面紀錄。
A:
稽核單位於辦理各單位一般業務查核,及自身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時,均必須將金融檢查報告(含節錄本)之管理、運用及保密等相關事宜列入查核或評估項目中,而稽核單位於辦理法遵自行評估作業時,並應由原承辦人員以外的人員負責執行。
A:
1.依金管會「金融機構得提供本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之原則及應辦理措施」第三點第一款規定,受檢機構應訂定金融檢查報告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內容應包括金管會函送金融檢查報告之正副本函文與金融檢查報告內容之管理、內部稽核單位受理申請、審核及提供金融檢查報告內容等作業程序。
2.金控母公司所訂金融檢查報告之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如已符合上開規定,且明定適用對象含括所屬子公司,並提報金控公司董事會通過,則子公司得視內部管理需要自行審酌是否另訂相關規範,如經評估無需另訂規範者,仍應提報子公司董(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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