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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項內稽查核 > 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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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金中介機構稽核單位辦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之1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條之1相關規定實施情形之查核結果

 

* 查核依據:
    本會99年9月3日修正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之1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條之1,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所定規定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辦理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自100年8月1日起,相關金融機構須完成系統建置並依施行要點辦理。為落實執行,本會於100年8月8日函請相關公會督導其會員辦理旨揭查核事項。
* 查核結果:
    擔任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金融機構均已依相關規定提供基金通路報酬揭露資訊予投資人。部分金融機構查有相關缺失事項,包括基金通路報酬揭露表單漏未請客戶簽章確認、表單誤用、揭露資訊有誤等情形,惟多屬零星個案,且已辦理改善。

 

瀏覽人次: 3346   更新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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