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之查核結果
2016-11-14
查核依據: | |
本會103年12月10日公告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以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5號函請各金融機構應於104年6月10日前完成相關契約之修正,且就執行情形進行查核,於104年12月10日前將查核結果函報本會。 | |
查核結果: | |
本次計有45家金融機構函報稽核單位查核結果,截至105年9月底止,均已依規定辦理或已改善完成。 |
瀏覽人次:
3003
更新日期:
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