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之查核結果
2013-09-09
查核依據: | |
本會102年3月14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0512號函轉同日公告之「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並請各金融機構就出售不良債權案件是否遵循旨揭注意事項及是否將前揭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控內稽項目等進行查核,並應於公告日後3個月內將查核結果函報本會。 | |
查核結果: | |
共計有104家金融機構應函報查核結果,截至8月底止均已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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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