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用卡收單機構特約商店契約修正情形之查核結果
2013-09-09
查核依據: | |
本會於101年8月29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119號函要求信用卡收單機構應於特約商店契約中載明「特約商店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如有違反該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並責由稽核單位於102年3月29日前檢視內部遵循情形後報會。 | |
查核結果: | |
現行29家信用卡收單機構中,除其中2家收單機構尚有少數現行特約商店之契約內容未完成修正,已責成其依規定辦理並將督導至改善為止外,餘27家收單機構均已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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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