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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專區>內部稽核作業>稽核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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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態樣:稽核工作之執行
   
內稽出具之查核意見有與事實不符者,如:利害關係人有漏未建檔情事,惟內稽出具查核意見為「該單位已依規辦理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利害關係者』資料之鍵檔列管…」,以及汽車貸款之徵審與撥貸業務實際由委外公司辦理,惟內稽報告揭露悉由該金融機構辦理。
   
未定期查核委外單位受託業務項目之內部控制作業情形。
   
未依規定查明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呆帳作業有無依據法令及該金融機構規章辦理之情形。
   
對轉銷呆帳出具之查核報告,未就原徵、授信作業之重大缺失查明內部責任歸屬,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專案查核均於同一月份辦理,無突擊之效果。
   
辦理一般查核,未將內控內稽辦法所訂部分項目或本會函請列入內稽重點查核項目列入查核,並於查核報告揭露。
   
一般業務之查核內容未涵蓋營業單位各項業務作業控制及內部管理。
   
以功能別方式辦理查核,致查核範圍未能含括各管理單位。
   
有以該年度按季查核之專案查核取代年度一般查核之情事。
   
未依規定適度增加對營業單位變現性資產之查核頻率。
   
內部稽核抽樣未依業務重要性或風險重大性合理抽查。
   
未抽查個案,僅以觀察或詢問方式辦理,或抽查範圍欠完整。
   
辦理放款品質之查核未就應予評估放款案件抽樣查核。
   
查核缺失未完整揭露於內稽報告或說明有欠具體。
   
有檢附之工作底稿非屬稽核人員查核之資料者。
   
工作底稿未留存查核業務之相關查核項目表或調閱資料清單。
   
內稽報告未對提列查核意見之查核項目留存工作底稿以資佐證,或查核結果有與留存之工作底稿或事實不一致,作業核有欠妥。
   
對主管機關所提列檢查意見未持續追蹤覆查或覆查作業未確實者。
   
未對內稽提列之查核缺失或主管機關要求列為內部稽核列管事項辦理追蹤覆查。
   
僅針對內稽查核缺失事項辦理改善措施及追蹤查核,未就類似缺失全面檢討並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欠確實。
   
內稽報告有先經總經理審閱,再經董事長核定情事。
   
內稽查核發現之重要缺失,未於申報本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內稽查核結論中揭露。
   
內稽查核結論未陳報或未依規於期限前陳報母公司、交付監察人或獨立董事,並申報本會單一申報窗口。
   
申報主管機關之內稽查核結論提列之缺失內容,與提報董事會之缺失內容不一致。
   
專案查核結果,有以內部簽陳方式處理,或以調查報告等其他名稱為由,未交付監察人查閱並申報本會單一申報窗口。
   
發現有與高階經理人相關缺失,未於內稽報告揭露。
   
內部稽核查核發現缺失未併同驗證自行查核是否確實,並將查核欠確實之情事於內稽報告揭露促請改善。
   
辦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宜之監督與管理」內部稽核專案查核,未完整涵蓋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部門。
   
申報本會檢查局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有未確實揭露重大內控缺失及與函報本會業務局之專案稽核報告揭露內容不一致。
   
辦理年度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案件抽樣期間係查核基準日往前推一年,經查基準日與實際查核期間有間隔時間過長,致抽樣案件有無法及時反映內稽效果之情事。
   
辦理缺失改善函報作業,經查有受查單位申復改善情形與事實不符,內部稽核單位未確實審核仍就原申復意見函報。
   
對主管機關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有未將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之情事。
   
辦理重大檢查意見改善辦理情形作業之缺失態樣:
●對本會所提重大檢查意見之改善辦理情形,併入其他討論案提報,未以專案方式提報董事會討論。
●對本會所提重大檢查意見以臨時提案方式提出,相關資料係於開會前一日下午始提供董事參閱,致董事未有充分時間瞭解其內容。
   
辦理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相關查核作業,有欠妥適事項:
●調整重要內部稽核風險評估方法,有未向本局申報備查者。
●辦理分行內部稽核作業,有未將本會要求應列入內部稽核查核事項納入查核者。
●依所訂內部稽核風險評估方法,個別分行剩餘風險評估等級分高、中、低三級,其中低風險等級每3年至少對分行之各項業務與內部管理事項進行查核1 次,惟於查核週期內(3年)對分行有僅辦理專案查核。
●辦理風險導向內部稽核之品質評核作業,未於內部規定期限內完成。
   
有未訂定抽樣件數或比率,無法確認查核結果是否足以涵蓋重要業務流程或風險。
   
海外分子行稽核作業缺失態樣:
●總行及海外分行內部稽核制度及規範,尚未就風險評估及抽樣標準等訂定遵循規範。
●未建立委外內部稽核之遴選標準及作業程序,不利總行內部稽核單位事前評估其適格性。
●總行內部稽核單位未建立海外分行委外內部稽核之品質評核機制,作為對委外內部稽核之遴選及續聘參考。
●稽核單位對於海外分支機構之缺改進度,未持續提董事會報告,或辦理實地覆查,未確實抽核個案以瞭解實際改善狀況。
   
子公司稽核作業缺失態樣:
●子公司年度之稽核計畫有先簽會業務管理部門各級主管後,再陳報董事長核定之情事。
●金控對子公司查核行前規劃,未蒐集子公司遭主管機關裁罰或檢查提列之重要缺失、子公司重大作業風險事件等資訊,分析子公司內控及風險管理弱點,並列為查核重點,以強化查核程序。
   
保險業、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台分行申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之缺失態樣
●未依期限申報
●申報內容有錯誤者,如:
☆申報內容空白未填
☆申報之檢查意見誤列已改善(本局審核屬尚未改善)
●申報內容有漏列事項,如:
☆裁罰、保險局移請公會研處之檢查意見
☆檢查報告要求提報董事會之缺失事項(如表A或其他)
☆本局發文:內部稽核報告發文(如檢討法令遵循作業、建立控管措施或其他)、「單一申報窗口」申報作業有重大申報錯誤
☆保險局發文(如請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確實督導)
☆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列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者
●其他類:
☆未依規定格式申報
☆預估完成改善時間過長且不合理者
☆改善措施不適當,如:改善措施有礙健全經營、改善措施執行進度與實際情形不符
☆未填列改善後對整體營運之效益

 

瀏覽人次: 40447   更新日期: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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