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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防疫警戒措施放寬之金融申報資料作業調整(1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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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放寬防疫警戒措施,且金融機構已能大致恢復正常營運,金融機構申報資料期限恢復依原申報期限辦理:

(一)自即日起,金融機構應恢復依原檢查缺失函報期限,辦理改善辦理情形之函復;至前於第三級防疫警戒期間已申請展延函報期限之案件,得仍依已核准之展延期限辦理函復。

(二)自次月起,金融機構應恢復於原規定之申報截止日前,向本會單一申報窗口完成申報。

瀏覽人次: 207   更新日期: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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