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局金融檢查執行情形
檢查方式:金融檢查方式分為一般檢查、專案檢查及受託檢查。
法令依據:本局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本會主管之相關金融作用法及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金融檢查。
檢查週期:一般檢查金融機構總機構以2年檢查1次為原則, 專案檢查依金融監理政策需要、金融發展趨勢適時辦理,受託檢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
一、一般檢查執行情形
(一)金融機構總機構以2年檢查1次為原則,並依金融機構差異化檢查機制評估決定其檢查週期。
(二)最近二年度之檢查執行情形如下:
金控公司111年度執行辦理7家次、110年度辦理7家次,
本國銀行(含總機構、國內外分支機構)111年度執行辦理42家次、110年度辦理37家次,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111年度執行辦理8家次、110年度辦理8家次,
信合社111年度執行辦理10家次、110年度辦理12家次,
票券公司111年度執行辦理4家次、110年度辦理3家次,
壽險公司111年度執行辦理11家次、110年度辦理9家次,
產險公司111年度執行辦理6家次、110年度辦理13家次,
證券商、投信及證金公司(含總機構、國內外分支機構)111年度執行辦理24家次、110年度辦理23家次。
二、專案檢查執行情形
參酌各項金融監理資訊,並依金融監理政策需要適時辦理專案檢查,最近二年度之檢查執行情形如下:
(一)111年度專案檢查項目包括:
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本國銀行API安控機制、本國銀行數位服務(My Data)、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不動產授信業務、本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本國銀行對中國大陸、香港地區及新南向國家之暴險管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含認識客戶作業之簡政便民措施)、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本國銀行防範理專挪用客戶款項內控措施之落實執行情形與高齡客戶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作業、保險業專案運用投資辦理情形、保險業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票券業土建融及餘屋擔保授信業務、證券商分公司經紀及商品銷售業務(包括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投信公司基金交易與執行(含利益衝突)之內部管理、投信公司發行ESG相關主題基金之資訊揭露、信用合作社及保險業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作業、「信用卡機構業務操作(含發卡、收單、內部管理、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經營(含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中華郵政儲匯業務、其他等。
(二)110年度專案檢查項目包括: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及保險業之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業及證券商(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金控集團營運策略與風險管理、本國銀行購屋與建築貸款、本國銀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施情形、本國銀行稅務犯罪與租稅規避洗錢風險防制、本國銀行數金服務風險管理、票券業土建融及餘屋擔保授信業務、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風險管理、保險業公司治理、保險業個資保護、壽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證券商受理法人客戶委託下單控管機制、證券商資訊作業、證券商疑似洗錢交易監控機制、投信公司全權委託業務檢查缺失覆查、「專營電子支付、電子票證及信用卡機構業務經營(含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電子支付專營及兼營機構電子支付業務客戶身分確認及警示帳戶監控作業、其他等。
三、受託檢查
本局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委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111年度完成檢查114家次,110年度完成檢查109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