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局金融檢查執行情形
檢查方式:金融檢查方式分為一般檢查、專案檢查及受託檢查。
法令依據:本局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本會主管之相關金融作用法及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部之委託辦理金融檢查。
檢查週期:一般檢查金融機構總機構以2年檢查1次為原則, 專案檢查依金融監理政策需要、金融發展趨勢適時辦理,受託檢查依行政院農業部之委託辦理。
一、一般檢查執行情形
(一)金融機構總機構以2年檢查1次為原則,並依金融機構差異化檢查機制評估決定其檢查週期。
(二)最近二年度之檢查執行情形如下:
金控公司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4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6家次,
本國銀行(含總機構、國內外分支機構)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22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47家次,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5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13家次,
信合社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6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10家次,
票券公司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2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3家次,
壽險公司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2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9家次,
產險公司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8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10家次,
證券商、投信及證金公司(含總機構、國內外分支機構)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13家次、113年度執行辦理26家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114年上半年度執行辦理2家次。
二、專案檢查執行情形
參酌各項金融監理資訊,並依金融監理政策需要適時辦理專案檢查,最近二年度之檢查執行情形如下:
(一)114年度上半年專案檢查項目包括:
本國銀行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及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與票券業(不動產)授信」、「銀行通路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含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證券業資通安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信用卡機構業務操作(含收單、內部管理、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等。
(二)113年度專案檢查項目包括:
金控公司對子公司督導管理、本國銀行內部管理(含對轉投資事業之督導)、本國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本國銀行防詐風控機制、本國銀行理財專員管理及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本國銀行及票券業(不動產)授信專案、保險業對外服務系統資訊安全、保險業股權商品投資及風險管理、「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含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保險業及證券商消費者保護作業、證券業資通安全、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證券商分公司、投信公司ETF之投資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信用合作社不動產授信暨高齡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信用卡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操作(含收單、內部管理、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各業別(含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中華郵政儲匯業務及內部管理、其他等。
三、受託檢查
本局接受行政院農業部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委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114年度上半年完成檢查40家次,113年度完成檢查115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