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局金融檢查執行情形
檢查方式:金融檢查方式分為一般檢查、專案檢查及受託檢查。
法令依據:本局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本會主管之相關金融作用法及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部之委託辦理金融檢查。
檢查週期:一般檢查金融機構總機構以2年檢查1次為原則, 專案檢查依金融監理政策需要、金融發展趨勢適時辦理,受託檢查依行政院農業部之委託辦理。
一、一般檢查執行情形
(一)金融機構總機構以2年檢查1次為原則,並依金融機構差異化檢查機制評估決定其檢查週期。
(二)最近二年度之檢查執行情形如下:
金控公司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3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6家次,
本國銀行(含總機構、國內外分支機構)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10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42家次,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7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8家次,
信合社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7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11家次,
票券公司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1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4家次,
壽險公司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4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10家次,
產險公司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5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11家次,
證券商、投信及證金公司(含總機構、國內外分支機構)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12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24家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115年度上半年執行辦理1家次、114年度執行辦理4家次。
二、專案檢查執行情形
參酌各項金融監理資訊,並依金融監理政策需要適時辦理專案檢查,最近二年度之檢查執行情形如下:
(一)115年度上半年專案檢查項目包括:
「本國銀行信用卡業務(含消費者保護作業)」、票券業授信、壽險商品管理作業等。
(二)114年度專案檢查項目包括:
本國銀行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及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國銀行開放式系統安全管理、本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部控管措施之落實執行情形、「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與票券業(不動產)授信」、本國銀行及證券商委外作業之法令遵循情形、「銀行通路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含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保險業財會作業接軌IFRS 17準備情形、保險業之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證券業資通安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投信公司之基金(含ETF)廣告行銷法令遵循」、「信用卡機構業務操作(含收單、內部管理、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防制詐欺犯罪危害及個資保護、「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業務經營(含防制洗錢)及資訊作業」、「各業別(含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中華郵政內部管理(含防制洗錢)」等。
三、受託檢查
本局接受行政院農業部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委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115年度上半年完成檢查58家次,114年度完成檢查83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