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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相關法令及函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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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信用合作社變現性資產查核, 其所應遵循之相關配合措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089號

主旨:有關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信用合作社之變現性資產查核,相關配合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二、所稱變現性資產查核,係指對庫存現金、庫存有價證券、空白有價證券、 託收及交換票據等項目之實體盤點查核。

三、檢查對象及分工: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應各自對轄區內信用合作社辦理檢查。

四、檢查方式及頻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以突擊檢查方式,每年擇其轄區內信用合作社總社抽檢百分之五十,分社抽檢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五、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儘速提出查核報告;其有缺失者,應督導受檢單位改善,如涉有違法情事,並應依法處理。

六、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年終後兩個月內,編具上年度執行報告,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七、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融字第85542621號函及88年6月28日台財融字第8873057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瀏覽人次: 6662   更新日期: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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