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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以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等修正草案

      國家重要性設施之運作攸關國家社會安定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為強化其保護規範,以防杜危害行為的發生,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凝聚修法共識,由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等8部會共擬具22項法案。立法院院會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以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等修正草案,金管會對立法委員之支持,及各委員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金管會表示,有關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若遭受他人破壞或侵害,危害其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時,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因普通刑法尚不足以達到有效防護及嚇阻的目的,本次於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明定刑事處罰規定,以提高刑罰做為制裁手段。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以保護重要金融設施為目的之修法,前開三法修法架構相同,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做層級化處理,課予較普通刑法更重之刑責。
型態 基本行為態樣 刑度 相關修正條文
實體破壞 ●竊取
●毀壞
●其他非法方法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125條之7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
虛擬侵害 無故入侵 製作專供前項犯罪之程式 銀行法第125條之8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4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2
無故干擾

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上開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金管會強調,本次修法通過,將提升金融重要設施之安全防護規範,並提供堅實執法依據,達到嚇阻不法效果,有助金融市場穩定。

聯絡單位:法律事務處  
聯絡電話:(02)8968-088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371   更新日期: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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