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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新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及我國自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並將於108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等公報,暨針對近期會計師常見查核缺失,金管會爰研修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稱查簽規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
本次修正除配合IFRS 16修正之條文內容自108年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新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規定: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56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第61號「繼續經營」、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第63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第65號「財務報表之核閱」、第66號「書面聲明」、第67號「關係人」、第68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第69號「外部函證」及第70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等公報之發布取代原有公報,爰修正相關規定。
二、配合新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配合IFRS 9、IFRS 15及IFRS 16等公報規定,修正相關會計項目及查核程序。
三、參酌近期會計師查核所涉缺失,增(修)訂查核規範:針對近期常見之會計師查核缺失擬具會計師應加強查核之程序,如規範會計師應加強新增前10大進銷貨客戶之查核及收入認列之查核等,俾提醒會計師應發揮專業懷疑,執行相關查核程序,以提升查核品質。
四、另考量會計師法對於會計師持續進修辦法已訂有法源,爰刪除相關規定,又我國已於104年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刪除分階段適用本規則之過渡規定。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4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0977   更新日期: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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