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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第183條於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調降為5%,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及為強化申報效率與監理效能,調整相關配合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並自113年5月10日起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修正公布,配合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修正至5%。
二、目前取得人係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並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為節能減碳及提升申報效率,規劃取得人除維持現行公告方式外,其申報書件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
三、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者,考量其肩負相關政策任務,具高度公益性,與一般取得人性質有別,爰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
四、為強化監理效率及提升資訊揭露品質,明定主管機關得行政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取得人依本辦法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
五、為貫徹公司股權透明度,並基於法律明確性,明定取得人(包含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而未超過10%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於施行日起10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另考慮實務申報作業負擔及相關股權資訊揭露實益,簡化前開應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事項。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主要係為符合國際立法趨勢,健全大量股權取得揭露制度及兼顧實務作業負擔,將可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水準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22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131   更新日期: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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