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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近日將發布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監理需求、保險業財務穩健性及避險策略等因素,於101年訂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建立壽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下稱外匯準備金)機制,使壽險業得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為提高外匯準備金機制運用彈性及發揮財務穩健效果,已參採壽險公會建議彙整壽險業者外匯避險操作實務需求,規劃修正應注意事項有關外匯準備金上限及沖抵下限規範、以及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等三項規定,有助於協助壽險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平穩避險成本,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並將於近日發布修正。
111年底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相對於110年底貶值幅度為9.83%,壽險業外匯準備金之累積餘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億元,較110年底439億元增加1,850億元,顯示111年新臺幣大幅貶值致該準備金提列金額鉅額增加之特殊情形;另111年壽險業外匯避險成本在臺美利差擴大下逐步攀升,壽險業因國外投資占其資金相當比例,須審慎落實匯率風險管理並採取相關避險措施,爰因應壽險公會建議,研議修正應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外匯準備金累積上限規定:現行規定外匯準備金累積上限為當年度年底壽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之9.5%,考量改以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為計算基礎,較符合壽險業實務外匯避險操作管理實務,且以95%信賴水準計算1年外匯風險值(VaR 95%)亦符合RBC風險資本計算邏輯,爰修正壽險業者外匯準備金當年度累積上限為其前一年度國外投資淨曝險平均部位以95%信賴水準計算之1年外匯風險值。(修正第2點)
二、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考量外匯避險成本率長期而言跟景氣循環一樣具有週期性,為使外匯避險成本趨於穩定的長期平均,於避險成本相對低廉時額外提存外匯準備金、相對高昂時額外沖抵外匯準備金,發揮外匯準備金晴天儲糧雨天撐傘之特性,爰新增傳統避險成本之額外提存(沖抵)機制,即當月1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Currency Swap)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低(高)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時,應以當月傳統避險本金*(避險成本率低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之差額/12)*額外提存(沖抵)比率25%。(修正第3點)
三、修改沖抵下限規範:現行規定外匯準備金每月月底餘額不得低於沖抵下限,即Max{前1年累積餘額,自101年~前1年各年底累積餘額平均值}*20%。因111年外匯準備金餘額大幅增加為2,289億元,倘依現行計算公式,將使112年於原規定之沖抵下限大幅提升為458億元,約為外匯準備金機制自101年實施以來之平均沖抵下限金額119億元之3.8倍,且一旦觸及沖抵下限,業者後續需回復至沖抵下限3倍之外匯準備金金額極高,恐影響外匯準備金之提存沖抵功能。爰修正外匯準備金沖抵下限為前5年度平均每月固定提存金額之6倍(約139億元),相當於自101年實施以來之平均沖抵下限金額。(修正第3點)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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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4383   更新日期: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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