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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近日將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明確規範保險業應將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作業納入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以規範保險業對於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金管會業完成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明定保險業應訂定保存承保件及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之作業程序(修正第7條第1項增訂第8款)。
二、 明定保險業對於未承保件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限不得逾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另考量保險業或有因處理申訴、調解及訴訟等程序而需續予保存未承保件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情事,爰明定對該等個人資料得保存至該等爭議處理終結之日起一年,以兼顧實務需求(增訂第7條第5項第1款);又為保障未承保件消費者之權益,明定保險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利用未承保件消費者資料,並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增訂第7條第5項第2款)。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金管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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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5880   更新日期: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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