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2018-06-26
配合我國將於108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 16)及參酌外界建議檢討現行規定,金管會爰研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格式,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除配合IFRS 16公報調整者預計自108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與附表預計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IFRS 16公報調整:新增「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等項目及配合新增相關會計項目明細表,且酌予調整「投資性不動產」項目之規定,並明定應依公報規定揭露租賃攸關資訊。
二、配合外界建議及監理考量調整現行條文規定:酌予修改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之衡量規定及明訂應揭露帳齡分析資訊,並刪除首次採用IFRSs相關條文內容,回歸IFRSs公報規定,暨為強化公司治理揭露與配合法令文字,調整相關附表內容。
一、配合IFRS 16公報調整:新增「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等項目及配合新增相關會計項目明細表,且酌予調整「投資性不動產」項目之規定,並明定應依公報規定揭露租賃攸關資訊。
二、配合外界建議及監理考量調整現行條文規定:酌予修改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之衡量規定及明訂應揭露帳齡分析資訊,並刪除首次採用IFRSs相關條文內容,回歸IFRSs公報規定,暨為強化公司治理揭露與配合法令文字,調整相關附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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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