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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投信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於單一證券商之下單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近日修正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於單一證券商下單限制。
現行規定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30%。本次為符合國際間基金管理發展趨勢,解決部分投信基金海外分散下單不利交易條件協商之困難,及提升投信事業從事外國股票投資之操作彈性,爰放寬投信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得不受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30%之比率限制,並規定投信事業委託同集團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50%。
配合前揭法規鬆綁,新規範亦要求投信事業應建立相關內部控管機制,包括適當的證券商詢價機制,避免下單過於集中單一證券商或同集團證券商,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監控管理措施及定期檢討相關制度適當性等。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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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709   更新日期: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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