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71號)
2024-10-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71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得包括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
二、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0五八九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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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