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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5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2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07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070號
 
一、茲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五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最近期財務報告,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基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年度財務報告。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基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與事業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於向第一點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惟仍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書面申報。
四、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點應傳輸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O九三OOO五四九九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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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770   更新日期: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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