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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之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六
    十條之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附表
    十四、附表十四之一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第六十條之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
    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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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157   更新日期: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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