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
2022-0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六OOOO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六OOOO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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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