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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會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之廣告行為類型;另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且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如於刊播後始知該廣告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    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
金管會表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將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之投資環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489   更新日期: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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