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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鼓勵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配合政府減碳政策及參與永續經濟活動,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可運用範圍。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可運用範圍,由現行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擴及於我國境內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16項一般經濟活動及13項前瞻經濟活動。
二、為確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所募集之新臺幣金融債券之資金用途符合發行目的,增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就資金使用、控管情形等,建立相關評估查核等管理機制。
  金管會表示,本項法規鬆綁,可促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於永續及減碳轉型經濟活動之相關授信融資,進一步鼓勵企業進行減碳轉型,有助於達成減碳目標。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科長
聯絡電話:(02)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806   更新日期: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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