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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推動證券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並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旨揭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近年金管會為推動強化證券商非財務資訊揭露品質及重視資訊安全與公司治理等趨勢,證券商年度財務報告所揭露之非財務資訊內容日益多元,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於股東會年報揭露類此資訊,爰證券商公會建議簡化證券商財務報告揭露內容;金管會為回應業者需求及兼顧金融特許事業監理強度,爰比對股東會年報及證券商財務報告揭露之相關規範,並洽證券商了解編製財務報告實務規畫,研議適度放寬證券商年度財務報告之揭露內容相關規範。
另金管會自104年開放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由證券商為客戶設置分戶帳,一站式為客戶辦理各種證券投資款項之支付,除可增加投資人交易之便利性外,亦有助於證券商掌握客戶之金流,避免違約交割風險,且可提供客戶相關財富管理服務,故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除可在交割銀行開立證券劃撥帳戶進行收付外,亦可選擇在證券商開立交割專戶分戶帳,將投資款項留存在證券商專戶中。目前證券商僅得將客戶分戶帳款項於原專戶以活存或定存方式存放,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提出開放建議,希望能放寬分戶帳款項資金之運用,以提高資金收益,金管會考量證券商分戶帳業務逐年成長,惟實務面臨銀行大額存款通常係與客戶分別洽商之特性,復考量證券商以投資為專業,經參考國際間及銀行、保險業對於保管運用客戶資金之相關規範,爰適度放寬證券商客戶分戶帳資金之運用範圍如下,預期開放後,可提升分戶帳資金之收益及運用彈性,將有助於證券商推動分戶帳業務。
旨揭法規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
(一)調整部分證券商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時限:為推動證券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同時考量金融業監理一致性,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由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調整為75日。
(二)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之資金運用彈性:為活化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資金之運用以提升資金收益,開放客戶分戶帳款項除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亦得依本會規定,經客戶同意,運用於安全且流動性高之金融商品,或分離存放於其他銀行;並將同步發布令釋,開放證券商客戶分戶帳款項得運用於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將該專戶留存之客戶分戶帳款項定期存款超過新臺幣10億元部分,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及明定有關分戶帳資金運用之額度與流動性控管、資訊申報及內部控管機制等配套措施;另證交所將配合公告修正該公司分戶帳作業要點相關規範,並將分戶帳資金運用情形納入現行分戶帳業務查核機制,以加強分戶帳資金運用之管理。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皆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股東會年報,內容已包含本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規範之揭露內容,如董監酬金情形、勞資關係、員工薪資資訊、資通安全管理及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等,形成相同資訊重複於年報及財務報告揭露,為免造成混淆,並與一般產業一致,爰明定證券商於股東會年報揭露本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個體(別)財務報告得免依第28條至第32條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461   更新日期: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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