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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    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有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    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且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0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780   更新日期: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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