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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下稱電支條例) 修正公布施行,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其電子票證業務,分別整併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管理,並明定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存放於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另依同條例第 43 條規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兼營該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為存款保險標的,爰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規定,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要保機構依電支條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者,合併列為單獨一類存款人,且存款人存放於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修正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項第10 款) 
二、    配合上開規定修正,明定每一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之儲值款項,應合併歸戶;存款人分支機構之儲值款項,應與其總機構之儲值款項合併歸戶。(增訂施行細則第 5 條之1第4項) 
三、    為明確表達,明定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各款」規定之每一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 酌修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2項部分文字)
金管會表示,本次施行細則修正後,對於民眾存放於銀行發行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儲值金額將合併歸戶計算,受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保障。另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收取儲值款項之保障方式,則未受本次修法影響,依電支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採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方式,以保障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權益。

相關附件: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於修法前後受存 款 保 障 情 形比較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 (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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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372   更新日期: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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