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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施行,本條例已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管理規範,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本條例第30條規定,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將兩規定整併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2次會議決議通過,另金管會配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並於近日公告。
   為使電子支付機構有充分時間調整內部作業規定以為因應,本次所修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範本,將於111年7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事項規定適用於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之契約,至於特約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間之商業條件、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則由雙方依實際商業合作模式,另行簽訂契約約定之。
二、配合本條例開放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增訂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服務應記載事項規定及相關事項之說明。
三、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增訂儲值卡業務服務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事項規定,及增訂儲值卡業務服務相關事項之說明。
四、配合本條例及其相關授權子法規定,修正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身分資料確認、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說明。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時,應注意交易安全並妥適保管帳號、密碼及儲值卡等,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契約範本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糾紛。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02)8968970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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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183   更新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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