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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0年度起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刻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公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研訂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前於109年7月2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六年推動計畫及三階段預計完成事項。為利保險業於115年穩健接軌國際制度,並考量ICS2.0版對於資產與負債評價方式、自有資本計算、風險資本衡量範圍與標準等,均與現行風險資本額(下稱RBC)制度有所差異,爰於實施新制度以前,將採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檢討修正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朝ICS架構發展。
金管會近期將發布110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本次主要調整如下:
一、    ICS2.0版與現行RBC制度衡量利率風險方式有別,為合理反映壽險業利率風險並兼顧現行RBC制度架構,修正110年底傳統型保單利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修正前與修正後對照表如下:
 
修正前 修正後
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當年度一年利差損,再加計0.5乘以[前一年底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 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當年度一年利差損,再加計0.6乘以[最近五年底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之最大值]。

二、    鑑於ICS巨災風險範圍包括地震、颱風及洪水等天然災害、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為產險業及再保險業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已於109年底起,將火險及車體損失險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等天災風險,納入產險業及再保險業風險資本計算,今(110)年起新增「工程險」及「貨物運輸險」等二險別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等天災風險,以反映公司實際經營天災業務之風險,後續將就ICS2.0版巨災風險有關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風險範圍,逐年導入現行RBC制度。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782   更新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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