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持續強化銀行理財專員相關行為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為持續強化對銀行員工之行為規範,金管會前請銀行公會依據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之態樣及金融檢查所發現缺失,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並已於近期備查,請各銀行應依上開作業原則確實辦理。
       金管會表示,前揭內控作業原則包含本文及例示表。本次修正主要係針對前揭內控作業原則第11條「避免理財專員自製並提供對帳單」及第9條「避免理財專員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相關例示予以強化,包括訂定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以及強化對帳單作業,從源頭減少舞弊可能等。
       為加強對帳實務作業及對客戶電子信箱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檢核,本次新增前揭內控作業原則第11條之例示,包括銀行應提供對帳單總覽及交易明細、對帳單應由銀行內部程序產出始可提供客戶、銀行得不定期執行桌面清空(Clean Desk)檢核(包括對理財專員之電腦執行關鍵字檢核,以偵測理財專員有無自製對帳單情事)、對帳單增加銀行嚴禁理財專員自製對帳單等資訊及警語、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之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檢核方式等。
       另前揭內控作業原則第9條原例示已要求銀行建立帳戶監控、異常舉報及相關管理機制,為強化銀行理財專員關聯戶之監控機制及訂定可疑態樣,銀行公會再歸納過去案例,增訂「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除明列資金往來類、關聯帳戶類、代客操作類及其他行為類等四類共21種參考態樣之外,並要求銀行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銀行本身情形之態樣。
       為進一步發揮相關態樣之預警功能,本次修正新增要求銀行應指定「獨立於理財專員業績以外之總行單位或人員」就符合參考態樣之行為或交易進行調查,並訂定相關調查程序。所稱「獨立於理財專員業績以外之總行單位或人員」係指總行未以銷售業績進行績效考核之單位或人員,例如總行財富管理部門之管理單位或總行第二道防線單位或人員。另為強化第二道防線之責任,本次修正亦責由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風險控管等單位,就調查程序之規畫、管理及執行負督導責任。
       金管會考量銀行內部組織、內部規章及資訊系統可能須配合調整,且銀行對例示表既有要求仍應持續執行,因此參考銀行公會之建議,請銀行就本次修正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行為風險之降低,除仰賴相關防弊措施外,仍有賴良好企業文化之形塑及完善道德行為規範之建構。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從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提升客戶對銀行之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之夥伴關係。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1080   更新日期: 2021-08-2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