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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金管會為利強化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之監理,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業已完成法規預告,預告期間外界尚無意見,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本次計修正5條及新增4條,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健全投信事業業務經營與保護投資人權益,增訂投信事業經營業務應合理收取或支付費用,不得以不合理之費用招攬或從事業務。(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強化投信事業對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事業之管理:
(一)明確規範投信事業投資事業範圍之授權規定、內控要求與總額限制:為強化投信事業對投資事業之管理並明確規範,爰明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及大陸事業應符合之投資總額為不超過該投信事業淨值之40%,及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對投資事業建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以及授權主管機關得明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事業之範圍、投資比率、資格條件及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12條、第12條之1)
(二)加強投信事業所投資事業之後續管理,增修下列規定:
1、增訂應檢附文件:修正投信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檢附文件,及增訂嗣後欲申請增加投資金額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26條)
2、明定應申報重大變更事項:明定投信事業應向本會申報其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之投資事項之各款變更項目及申報時點。(修正條文第26條之1)
3、明定定期申報事項:明定投信事業應定期申報被投資外國及大陸地區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每季業務報告、每月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況等資料。(修正條文第28條)
三、配合現行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及監理考量,酌予增修下列規定:
(一)為強化投信事業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明定投信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13條)
(二)明定投信事業依公司法第228條及第228條之1規定於每季、每半會計年度或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之。(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294   更新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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