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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於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修正第10條之1關於保護機構之代表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訴訟;增訂第10條之2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修正第19條保護基金之保管運用及第26條調處書運作機制等規定,並經行政院定自同年8月1日施行。金管會配合投保法之修正研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投保法第10條之1及第10條之2修正,明定保護機構依投保法第10條之1及第10條之2規定辦理之訴訟事件應函報金管會備查,及訂定案件處理辦法。
二、配合投保法第19條修正,增訂保護機構應持有興櫃公司之股票。
三、配合投保法第10條之1修正,明定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興櫃公司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四、配合投保法第26條修正,增訂調處事件卷證應併同調處書送請法院核定、調處文書送達程序準用之規定,及調處書未經法院核定之原因。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417   更新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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