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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配合參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規範,檢討現行規定以維持適度監理;另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之彈性、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之品質及配合證券商實務運作需要等,金管會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並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本次計修正二條及新增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因應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規範證券商盈餘分派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六)
二、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證券商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 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之彈性,明定證券商得因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且不受相關賣出價格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四、 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資料。證券交易所並應訂定相關作業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
五、 明定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於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原則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978   更新日期: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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