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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第41條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之法令遵循,研擬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險業內控辦法)第30條及第41條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保險業內控辦法第30條第3項:
(一) 規範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所得兼任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資產1兆元以上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其餘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二) 有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係指其他營利事業之職務(包含同一集團), 「應為專職」則不包括於公餘時間兼任不具利益衝突之非營利事業職務。
二、適用時程:本次修正涉及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務調整事宜,爰明定施行日期為109年12月31日。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761   更新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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