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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三點規定

鑑於全球金融危機後,各國相繼採行強化資本及流動性等監理措施,我國亦訂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及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等規定,已使銀行之流動性管理更臻精進,銀行體系更臻健全。
為期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業務往法規趨於一致方向調整,以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與降低資金調度成本,並提供企業客戶更完善之資金融通空間,爰修正「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三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併計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產總餘額,由「每月日平均餘額/子行淨值≦50%」、「每日餘額/子行淨值≦100%」之雙控管機制,修正為「季平均餘額/子行淨值≦50%」作為控管標準。
二、 修正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符合下列條件,可自行管理前述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產總餘額控管比率,所自定比率與大額曝險管理政策應報經董事會通過:
(一) 資本適足率條件修正為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分別達9.5%、11%及13%以上 (原規定為9%、10.5%及12.5%),以強化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之資本適足情形。
(二) 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者(無修正)。
(三) 最近6個月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1%以上,且其他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皆已提足(無修正)。
(四) 最近6個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1%、備抵呆帳覆蓋率達100%以上(無修正)。
(五) 流動性覆蓋比率條件修正為最近6個月平均值達130%以上 (原規定為180%〜200%) 以避免過度限制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對授信資金之融通。
(六) 新增淨穩定資金比率條件最近一季達130%以上,主要係配合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已將長期流動性量化指標之淨穩定資金比率納入我國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以與短期流動性量化指標相輔相成,爰增列本項條件。
三、 考量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對我國金融體系之影響力與日漸增,為避免因國內外經濟或金融情勢劇變而影響我國金融市場之穩定,爰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適時衡酌核定前述由銀行自行管理之淨資產總餘額除以淨值比率。
檢附「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三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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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1715   更新日期: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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