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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

為配合相關法規規範及考量汽車保險實務運作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定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核定,金管會公告將自108年4月1日實施。
金管會表示,「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次係以原則性規範方式修正相關內容,「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正保險契約終止時,失其效力之起算日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約定,以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失其效力之起算日期一致。
二、 為使被保險人明瞭賠款紀錄之計算原則,明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依被保險人前一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予以調整;車體損失保險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前三保險契約年度之賠款紀錄予以調整。
三、 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現金賠償或修復賠償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四、 基於實務上常有繼承人、代理人或委託人提出理賠申請之情況,為便利理賠申請,將申請人範圍放寬,不限僅得由被保險人申請。
金管會表示,實施日後新銷售之保單,均應符合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並應參照契約範本之條款辦理,另金管會請產險業者加強相關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落實招攬核保作業,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檢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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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2350   更新日期: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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