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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有鑑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主要業務為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其行為攸關消費者權益,為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健全業務經營,及配合實務作業建立相關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近期內將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考量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為主要業務,為符實際,修正內部控制規範重點為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之相關作業。(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二、 考量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營業特性為招攬或洽訂保險契約且其規模較保險業小,應無需每年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爰修正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
三、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其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現行規定應經董(理)事會通過,與銀行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不符,為使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於法規適用上與銀行規範一致,明定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
四、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其稽核報告,依現行規定應提董(理)事會報告,與銀行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不符,為使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於法規適用上與銀行規範一致,刪除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內部稽核報告需提董(理)事會報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
五、 現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除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7條出具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外,需就其兼營之保險業務再另出具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為簡化行政作業,爰明定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其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併同銀行業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整併為一份出具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二項及修正附表)。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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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681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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