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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因應近年間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增修訂內容、公司法修正相關規定,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經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強化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除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有關簡化資訊揭露作業部分自111會計年度起適用、配合IFRSs增修訂準則及審計準則總綱修正部分自112會計年度起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IFRSs增修訂內容、審計準則總綱調整
(一)    明定「會計估計值」定義,強化會計變動之監理:
1.依據IFRSs準則修正規定,明定企業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所估計財務報告中受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係屬會計估計值,例如減損損失、折舊費用之估計。
2.為加強會計變動之監理,爰規範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亦應依會計估計值變動程序辦理,以加強評估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另除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於年度中自願變更會計政策外,為避免發行人自願於年度中改變會計政策選擇,致同一會計年度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造成投資人誤解,爰明定公司應評估該會計政策變動對當年各季財務報告之影響數,若已達重編財務報告標準,應予重編財務報告。
(二)    配合審計準則總綱修正用語及援引之審計準則號次:配合「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修正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名稱及編號與調整審計準則用語,爰將編製準則援引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修正為「審計準則320號」,並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修正為「審計準則」。
二、因應公司法修正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
(一)    明定「重大」定義,提升財報資訊揭露之透明度:依據IFRSs相關規定,明定編製準則所稱「重大」之定義,應以財報主要使用者(包括投資人、貸款人及債權人)之資訊需求出發,判斷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是否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投資決策或貸款決策,判斷資訊是否重大時,除考量相關交易對財務報告的影響金額的量化因素外,尚應考量質性因素,包括相關交易、事項或情況是否涉及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差異及重大趨勢變動或與企業所處之產業、經濟環境之攸關資訊等。
(二)    配合公司法修正盈餘分配相關規範: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規定,公司得採每半年或每季為盈餘分派並經董事會通過,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分派現金股利,爰配合修正有關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揭露及列帳相關規定。
(三)    考量會計師評價複核之實務作業修正文字:考量會計師就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估價報告之合理性執行複核程序之實務作業及參考評價準則公報第8號文字,將編製準則規定評估估價報告所使用資料等事項之「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之文字修正為「適當性及合理性」。
三、    簡化資訊揭露作業
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皆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股東會年報,內容已包含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範之揭露內容,如董監酬金情形、勞資關係及資通安全管理等,為簡化期貨商財務報告相關資訊揭露,爰參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於股東會年報揭露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範之內容者,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年度個體(別)財務報告得免依第30條至第34條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617   更新日期: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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