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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為強化對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管理及與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之合理性,並提升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日發布實施。本次修正5條、新增1條,合計6條,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    提升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對重大違反委託書規則情事經金管會處分者(包括價購委託書、利用他人名義取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及不符徵求人資格等四類),增訂於一年內限制其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資格。另配合增列違反該規定者所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二、    提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及專業素質:參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關於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之實務工作經驗規定,增訂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或辦理徵求事務實務經驗,並明定其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應參加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另為強化委託書徵求場所人員之職能與認知提升,明定從業人員應符合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職能測驗相關規定。為使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足以因應前開所定之資格條件,爰訂定緩衝期至111年12月31日。
三、    強化徵求契約訂定之合理性及監理資訊:明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契約中訂明報酬,並應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定期檢視契約內容之合理性,每年重新簽訂契約。另考量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所需作業時間,訂定緩衝期至111年12月31日。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115   更新日期: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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