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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金管會通盤檢視本會所業管法規涉「重大裁罰」文字之規範,其中證券業務部分研擬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OSU設置辦法)第2條條文,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明確證券商申請在我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守法性要件審查,本次於OSU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明定有關「重大違規」之定義,以利申請證券商遵循:
一、    最近三年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規定處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
二、    最近三個月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三、    最近半年曾受金管會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四、    最近一年曾受金管會停業之處分。
五、    最近二年曾受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六、    最近二年曾受中央銀行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辦理外匯業務許可之處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8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005   更新日期: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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