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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自109會計年度起,就屬於失能扶助保險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應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基於失能扶助保險商品給付條件含意外及疾病事故所致失能狀態,以及失能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方式等特性,可能存在未來年度失能發生率(尤其疾病失能發生率)及失能後死亡率等2項不確定因素,已要求簽證精算人員於109年度精算簽證報告就該類商品長年期有效保單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以及公司於110年3月底前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完成失能扶助險費率適足性評估作業。若有不適足,應提具準備金補強計畫。
      考量簽證精算人員及公司進行上述準備金適足性評估所採最佳估計假設應充分考量商品特性外,又隨醫療技術進步及我國人口餘命逐年提高,公司因面臨長壽風險而致未來年度假設亦存在高度不確定性。亦為因應接軌IFRS17之影響,維持我國壽險業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金管會要求壽險業自109會計年度起應就失能扶助保險商品銷售初期存在經營利潤,透過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保留帳上,以確保業者能穩健經營,及厚實清償能力。
       前揭失能扶助保險係指自102年起銷售且其定價涉及疾病所致失能發生率,或失能後死亡率之個人保險商品,但不含豁免保費保險商品及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完全失能等級表之完全失能保險給付商品。壽險業應自109會計年度起,就當年度稅後淨利屬於失能扶助保險之部分,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提列者,應於以後年度補足。後續年度失能扶助保險如有虧損者,得於原提列金額內自該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126   更新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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