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發布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提升證券商理財服務競爭力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強化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及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以推動我國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金管會研提「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及相關函令3則,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以受託買賣(複委託管道)、受託投資(信託/財富管理管道)及自營買賣(自營管道)等不同銷售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之商品服務進行法規鬆綁,相關修正草案法規預告期滿,經參酌各界意見修正後,將併同相關函令於近期發布施行。
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服務及商品範圍之相關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證券商申辦資格條件及程序:
(一) 證券商資格條件:證券商應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始得申辦高資產客戶服務,包括法定財務比率(申請前半年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率逾200%)、財務條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及法令遵循(未受警告以上重大處分)等條件。另為配合政府引資攬才政策,針對淨值已達新臺幣70億元以上並承諾未來3年擴增在臺營運規模及僱用人數者,經申請金管會核准,亦可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
(二) 證券商申請程序:證券商申請以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於營業處所買賣(自營)提供高資產客戶之服務,或申請對海外子公司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辦理背書保證者,應先分別經證券商同業公會(複委託)、證券交易所(財富管理、背書保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自營)初審,再轉送金管會核准。
(三) 導入「部門主管問責制度」:金管會將在證券商申辦相關業務時,將對負責相關業務之部門主管進行面談,就「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業務經營策略與研發能力」、「業務流程與人員管控」、「公平待客」等幾個面向,說明辦理相關業務的願景與承諾。希望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二、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服務與商品範圍:就財力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具備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之高資產客戶,透過商品面及程序面之法規鬆綁,以擴充證券商透過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或營業處所買賣(自營)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範圍,包括:
(一) 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證券商以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就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之商品自訂類型化審查之規範,不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0條第1項金融總會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之規定。
(二) 開放證券商及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資格條件之證券商或本國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並由證券商或本國銀行擔任境內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或自為保證機構者,證券商得以複委託管道(受託買賣)、財富管理管道(受託投資)或營業處所買賣,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
(三) 放寬外國債券信評規定:開放證券商以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或營業處所買賣,提供高資產客戶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投資之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不受債券信用評等應達BB級以上之限制。
(四) 開放證券商(含銀行兼營)得與高資產客戶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
三、高資產客戶權益之強化措施:考量境外結構型商品複雜度較高,增訂高資產客戶權益保護之強化措施,包括證券商應「強化資訊揭露義務」(包括提供中文商品資訊、協助爭議處理及投資人權益重大事項通報)及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及商品審查標準」(自訂商品適合度制度、商品上架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及監控機制)。
 
金管會鼓勵證券業者持續提升商品研發能力及培養資產管理人才,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及做好業者風險管理前提下,將持續參採國際作法,研議進一步開放更多元之金融商品與投資管道,拓展金融機構之業務範疇,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競爭力。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8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5038   更新日期: 2020-08-2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