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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新財管辦法,推升銀行理財產業競爭力

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在參考預告期間各界提供的意見後,修正的重點包括:調整「可投資資產」及「淨值」的定義,以適當反映可投資資產價值(第3條第2項);增訂銀行應定期評估客戶可投資資產價值的控管程序(第3條第6項);放寬自營買賣外國債券信評的規定(第5條第1項第4款);納入鼓勵銀行「引資攬才」機制(第7條第2款第4目、第9條第4款)。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透過法規的鬆綁,並同時導入相關的監理措施,預期將可推升我國銀行理財產業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
在法規鬆綁部分,本辦法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共有8項,包括:銀行發行的外幣金融債券可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銀行可以信託或兼營證券自營的方式提供前項的商品;DBU可以兼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方式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債券;國銀或證券商的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可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OBU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臺股衍生性金融商品;高資產客戶投資外國債券可不受信評的限制;可依銀行自訂規範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依高資產客戶需求提供金融商品或顧問諮詢服務。這些鬆綁措施,除了讓銀行能夠依照客戶的需求,自行開發多元化的金融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的研發能力,而不再只是扮演「通路商」的角色。此外,也透過高資產客戶的參與,增加臺灣金融市場的深度與廣度。
在開放業務的同時,金管會也將採行相關的監理措施,確保這項業務能夠穩健發展。
首先是依照「差異化監理原則」訂定銀行申辦業務的標準。包括必須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與「具備一定規模的財管業務基礎」等標準。其中在財管業務規模方面,為了鼓勵業者積極「引資攬才」,在本辦法第7條第2款增訂第4目規定,銀行具體承諾未來三年能增加在臺實質投資、管理資產規模及僱用人數者,其財管業務規模的條件,可酌調至70%。
其次,銀行要能經營「穩健發展且具永續競爭力」的財管業務,應該要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因此,本辦法除了明定銀行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風險揭露」、「商品審查與監控」、「對境外金融商品發行機構的責任」、「數位金融服務的內控、安控與防弊措施」、「風控與行為規範」五大管理機制外,更應該由董事會負責形塑誠信的企業文化,建構完善的行為規範(Culture & Conduct),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夥伴關係。對此,金管會將導入「資深經理人問責制度」,故在銀行申辦這項業務時,將對負責本項業務的高階負責人進行面談,就「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業務經營策略與研發能力」、「業務流程與人員管控」、「公平待客」等幾個面向,說明辦理這項業務的願景與承諾。希望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此外,為了讓銀行能在建構誠信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完善的研發與內控機制、嚴謹的公平待客條件的基礎上辦理這項業務,並同時維護市場秩序,金管會將分二批次受理、核准。第一批受理申請期限為109年9月15日,預計今年第4季公布審查結果。第二批申請受理期間則為110年2月,預計於110年第2季公布審查結果。後續則將視這項業務的發展及銀行的辦理情況,受理業者申請。
金管會期許,藉由這項業務的開放,能大幅提升銀行對商品的研發能力、強化客戶對銀行專業與公平待客的信賴,讓臺灣理財服務產業能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金管會也會持續關注這項產業的發展,就人才、法規、商品、風險等面向,強化業者的競爭力。
附件:
1、「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2、簡報檔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 8968-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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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1595   更新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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